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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5 来源:发改局 录入:Gov134


崇信用办〔2017〕5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33号)、《咸宁市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咸信用〔2017〕5号)》文件精神,我办结合本县实际,并征求县直有关单位的意见,现出台《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实行。


附件: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崇阳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附件

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33号)、《咸宁市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咸信用〔2017〕5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导向作用,优化崇阳县社会发展环境,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市政府关于加快个、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不断提升各级人民政府诚信行政水平,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

二、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加强监督。各级政府和公务员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阳光行政,公开透明。大力推进阳光行政、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按照“谁提供,谁负责,不涉密”的要求,通过各级媒体平台依法公开政务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突出重点,失信惩戒。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政务失信追责问责机制。将县、乡镇二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政务失信行为录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公务员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党校;责任单位: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时间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等信息纳入诚信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的参考依据。(牵头单位:县公务员局;时间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平台建设)

(三)依法公开政务失信记录。依托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政务失信信息的共享交换机制,及时将县、乡镇二级政府、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信用咸宁”网站依法依规逐步公开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回推的各项政务失信记录。(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人行、县政务办;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公务员局、县委组织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四)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法院关于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任务安排,县法院牵头制定我县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明确重点工作内容、时限要求及责任主体,落实“防增量、抓惩戒、严整改、督落实”的专项治理要求。(牵头单位:县法院、县大数据中心、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时间进度:2017年12月底完成。)

(五)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体公务员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鄂发〔2016〕37号)、《咸宁市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咸信用〔2017〕5号)》精神,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要按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牵头单位:县政府法制办、县信用办,责任单位: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严格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七)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县、乡镇二级人民政府按市政府及各市直部门制定的要求,严格履行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群众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市场交易领域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八)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县乡镇二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联合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各部门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中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实行公务员招录信用审查制度。(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公务员局,责任单位: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九)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探索建立纵向的专项政务诚信督导机制。由县人社局牵头负责对各乡镇公务员开展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并将考评结果广泛应用;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县、乡镇二级人民政府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作为考评因素;探索运用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将社会对政务失信行为的监督、举报结果,及第三方机构对政务诚信研究监测的结果。(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人行,责任单位: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十)实施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按照县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异议申请。对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公务员,实施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公务员局、县人行;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四、重点领域

(一)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依靠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逐步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政府采购中心,责任单位: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明确PPP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建立健全相关信用记录的披露和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发布准确及时、审批过程公正透明、建设运营全程监管。(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时间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中不良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公布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黑名单”,建立投标人、评审专家、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上传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牵头单位: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时间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不得施行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如滥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包庇纵容行政区域内社会主体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等。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牵头单位:县招商局、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预警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切实履行债务偿还责任。(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时间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六)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积极推动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部门要研究制定出台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相关责任人,县、乡镇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人行,责任单位: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时间进度:2017年12月完成。)

(二)加强政务诚信制度建设。认真贯彻实施《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务员诚信、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编办、县人社局、县公务员局、县政府法制办、县人行,责任单位: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时间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开展内容丰富的诚信宣传活动,加大政府诚信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总结推广政务诚信建设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四)加强督查考核。县改革办负责对本实施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会同县政府督查室适时开展督促检查,会同县综治办将各部门实施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情况纳入综治目标考核项目,作为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严格检查考评,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牵头单位:县改革办、县政府督查室、县综治办、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