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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6 来源:发改局 录入:Gov134

 

县直相关单位:

现将《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崇阳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15日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 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 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 环境,提升社会文明水平,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一路畅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信用氛围。

(二)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切实做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建章立制工作。

——公开透明。全面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公示渠道,增强信用奖惩机制的社会参与度和工作透明度。

——用信倒逼。坚持以用促建、建用并举,重视信用市场的培育,加大信用奖惩的运用,将奖惩执行和制度建设有

机结合。

——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

(三)总体目标

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 设。通过市信用信息平台,与全省、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企业、自然人、社团组织、机关事业单 位信用信息的查询、共享和管理。制定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法规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目录动态管理机制、 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信用修复机制和跟踪问效机制。全面构建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平台为基础、以法规机制为保障、以激励惩戒措施为核心的具有社会约束力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体系。

二、工作重点

(一)强化工作基础

1.建立联合奖惩目录清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依据本单位的管理职能和权力清单,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整理汇总形成联合奖惩目录清单。目录内容包括行政单位、处理措施、实施事由、法律依据、联合奖惩实施单位、措施内容和证据材料等。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统战部、县发改局、县人行、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金融办、县委编办、县工商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科经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委、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城管执法委、县国资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银保监、县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

2.加强联合奖惩案例归集。各相关单位依法依规整理归集本单位管理领域失信和守信行为信息,通过县信用信息平台上报,与有关职能部门、公共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等共享。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统战部、县发改局、县人行、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县金融办、县委编办、团县委、县工商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科经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委、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城管执法委、县国资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银保监、县住房公积金中心等行业主管部门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1.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县直相关单位要建立各类主体信 用记录,对信用主体实施分类监管,优先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鼓励和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将实施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和个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 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引导和鼓励本地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 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2.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 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对符合条件 的企业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 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3.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4.优化行政监管措施。我县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

5.推介诚信场主体。县有关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提高行业诚信度。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1.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及时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根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实施分类惩戒;依托市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系统,将严重失信行为有关信息提供给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对严重 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  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2.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发放生产许可证时适当增加审核要件;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县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 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3.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并在各部门门户网站和“信用咸”网站公示; 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向社会提供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查询服务,便于有关市场主体识别失信行为并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 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 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支持金融机构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4.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 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5.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 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 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 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 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 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支持各类媒体加大对典型失信案例分析报道力度,加强舆论监督。

6.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1.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发挥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并将激励和惩戒对象有关信息通过县信 用信息平台联合激励惩戒系统提供给实施部门,实施部门依法对激励和惩戒对象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2.实施多部门协同和跨地区联动。鼓励对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多部门协同和跨地区联合激励与惩戒。充分发挥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作用,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3.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着力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公开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 易等政务信用信息。推动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将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咸宁”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4.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在行政审批、招 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推动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为第三方征信机构创造需求。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5.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推动落实诚信建设“红黑榜” 发布制度,落实对“红榜” “黑榜”企业和个人的褒奖和约束措施,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和退出机制。鼓励有关群众团体、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6.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逐步完善强制性措施和推荐性措施,推 动相关法规制度建设。研究制定促进我县诚信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完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推动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监管职责、监管范围,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单位及责任人、环境 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联合惩戒备忘录, 对同时被纳入两个及以上领域“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7.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8.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保 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分领域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制度,规范信用信息异议申请、核查、反馈、处理等工作程序和规则。 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用 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9.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 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依托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等载体,加强对会计审计人 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的诚信教育,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利用重要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 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组织开展“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1.22诚信建设万里行”等诚信宣传公益活动,弘扬诚信文化,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县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统筹协调。 各单位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任务。各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分解细化任务,明确时间节点,采取有效推进措施,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考核评估。各单位每季度首月3日前将上季度本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报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度,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