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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崇阳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和公职人员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0 来源:发改局 录入:Gov134

 


崇信用办〔2021〕9号


关于印发《崇阳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和公职人员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信用体系各成员单位:

现将《崇阳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和公职人员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崇阳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816


崇阳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和公职人员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试行)

 

为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政务诚信引领社会诚信,切实提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和公职人员的诚信意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和公职人员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履行判决情况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范围。

第二条 党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预备党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和公职人员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按照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限制高消费。

第四条 人民法院与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和公职人员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纪检监察机关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党员、公职人员进行约谈、监督、调査和处置,并向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五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和公职人员存在失信行为或不配合、干预、阻扰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应人员党纪政务处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