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崇阳县信用修复“一件事” 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8 来源:本站 录入:wx
县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崇阳县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信用修复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抓好贯彻落实。
崇阳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18日
崇阳县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精神和国家发改委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的相关要求,加快在全县范围内构建“信用修复高效办成一件事”新格局,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加强信用修复协同联动,为失信主体提供高效便捷、权责清晰的信用修复模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从保障企业和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出发,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的要求,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渠道,统筹优化信用修复规则,加强单位协同联动和信息共享,加快构建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实现信用修复“一网通办”,最大限度便企利民,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信用修复职责分工。一是由县发改局统筹全县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监督指导。对接各领域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信息至相关单位,由专业工作人员引导各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修复申请。二是申请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由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单位负责受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将失信主体移出名单。三是申请提升行业信用评价等级的,由相关评价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按照本行业领域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进行核查后决定是否调整信用评价等级。四是申请其他失信信息信用修复的,由相关信息认定单位负责受理。(具体分工详见附件1)
(二)完善信用修复工作指引。根据信用中国网站内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指南明确信用修复相关前提条件、办理形式、材料清单、修复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依托信用咸宁网站、崇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官网、政务服务大厅等线上线下渠道进行公布,最大限度便利各类市场主体办理信用修复事项。鼓励各相关单位依托大小活动为宣传为企业群众提供线下信用修复咨询、出具行政处罚履行义务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等服务。
(三)规范开展失信行为认定和失信信息公示。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除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外,其他资料不得作为失信行为的认定依据。无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作为认定依据的信息,不得作为失信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其他部门网站等渠道公示,已经公示的要及时予以撤销。
(四)完善信用修复数据共享机制。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每日共享各自系统产生的信用修复结果信息(含市场监管领域较低数额罚款的处罚到期撤销公示的信息),实现两个系统信息同步。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将移除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息同步至省信用信息平台。
(五)建立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机制。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单位,在对执法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出具处罚决定书时,应同时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模板见附件2),告知信用修复的政策要求、修复条件和办理流程等,引导各类主体积极主动开展信用修复,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的良好环境。
(六)加强信用主体权益保障。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信用主体对信用平台网站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重复公示、不应公示、超期公示”等情况而提出异议的,信息认定单位应于规定时限内核实并反馈情况。信息认定单位发现信息错误、失效或者发生变更的,应按照主动异议程序及时提请撤销原公示信息。对于因第三方市场化平台未及时更新信用修复数据,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等活动可能受影响的,可提请市信用办(市发展改革委)经信息认定单位核实后,出具《信用修复证明》,证明相关主体已完成信用修复情况。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领域、跨层级协同共治机制,推动解决异地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退出等难题。
(七)持续推进失信主体治理退出。加大严重失信名单主体治理力度,引导推动“失信被执行人”及时履行司法判决,退出失信名单。全面推行“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各领域智慧监管模式,依法对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高频失信行为企业提醒督促,推动相关经营主体加快失信行为整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优化,明确专人负责,把办好信用修复“一件事”作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建立完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全面推进相关任务落地落实,不断提高信用修复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考核指标。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有关单位加强系统内部信用修复业务培训,规范业务办理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修复效率。严格按依法、便民、高效原则开展信用修复工作,负责办理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对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申请办理信用修复的主体应诚实守信,一旦发现伪造、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将按照法律法规记入公共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大宣传服务。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报刊、微信、微博及大厅宣传栏等载体,采取政策辅导、咨询解答、宣传交流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信用修复“一件事”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修复政策,助力经营主体清晰掌握信用修复政策适用、流程操作等,高效办理失信信息信用修复业务,降低信用修复制度性成本,营造利企便民的社会氛围。
附件: